中国齿轮行业创新发展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十二五”是我国齿轮产业由大做强极其宝贵而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产业振兴和产业强国是我们的时代责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09]12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的精神要求,广大会员迫切希望,在新形势下,凝聚行业力量,规范行业企业市场竞争行为,更好地引导行业企业以品牌、标准、服务和效益为重点,鼓励为用户创造长远价值的质量竞争与价值竞争,推动中国齿轮行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实现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行业创新发展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法律的总体框架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指导下, 本公约由本协会会员共同制定、共同遵守,每一个会员既要自我约束、又要相互约束。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反对低价恶性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行业垄断行为;实施品牌战略,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杜绝无标生产,提倡行业企业产品标注“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实行优质优价。
第三条 反对假冒名牌,反对侵犯知识产权。受害企业可向齿协秘书处申请行业调解调查。齿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分。对违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其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并限期改正;对违规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媒体曝光或行业制裁(如警告、严重警告、开除会籍等);对违规情节严重或违法的,应及时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受害企业可诉诸法律。
对优秀自主创新产品,每年或定期通过展览展销或媒体进行公开表彰,向用户推荐。
第四条 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由齿协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奖励或处分的会员。
第五条 开除会员应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并由会员代表大会的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且常务理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开除的决议以及理由立即通知被开除的会员。
第六条 会员对行业协会奖励或处分有异议的,可向齿协秘书处提起申诉或举报。秘书处应对申诉或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核。
第七条 齿协可将会员受奖励或处分的情况在协会网站或刊物上进行公布。
第八条 在国际贸易中,反对不正当竞争,中国齿轮企业均应在齿协框架内,联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联合应对技术壁垒和标准壁垒,联合制修订齿轮产品进出口标准,协同实行售后服务,开拓国际市场,提倡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上实行同业有序竞争(与外商洽谈商务合同可采取协会备案制,齿协一次只推荐一个企业与外商洽谈,行业企业不得同时有两家与同一客户竞争合同<公开正式的国际招标除外>,只有当一家企业谈判失败后,另一家方可介入谈判)。
第九条 齿协组织会员企业联合应对技术壁垒和标准壁垒,在共性基础技术、抗疲劳制造技术、产品标准方面实行联合投资,成果共享,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由企业提出课题,由齿协组织筹集资金,招投标研究。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管理,合同制科研运作,齿协组织专家委第三方验收。共同推进中国齿轮行业创新发展。
中国齿轮专业协会
20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