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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团体标准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24 | 来源:标象限标准化研究 | 作者:
   国家推动奖励机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7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完善团体标准发展激励政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机制,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将团体标准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纳入奖励范围。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定中增加团体标准的评分权重。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融资增信制度,激励企业通过执行团体标准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山东省各地市奖励政策

  2023年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4年度标准化创新发展项目的通知》(鲁市监便函〔2023〕116号)要求,聚焦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建设任务,推动全省标准化创新发展走深走实,将发布实施的国际、国家、地方或团体标准列入创新发展项目申报计划。省内各市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出台标准补贴奖励政策,部分市区政策摘录如下(以下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各地政府机构相关网站最新公告文件为准):

  济南市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加快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章政发〔2019〕1号)规定,对主持制定、修订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枣庄市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23〕18号)规定,主持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单位当年所获团体标准奖励总额不超过6万元。

  烟台市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32号)规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通过注册公示,按照规范程序制定并发布2项以上团体标准,经过1年以上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的社会团体,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

  济宁市

  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任政办发〔2022〕3号)规定,主持制定团体标准且实施成效明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持修订团体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参与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

  泰安市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泰安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市监标字〔2021〕55号)规定,该管理办法资助奖励主持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单位。

  青岛市

  《青岛市标准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干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不等。

  德州市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的通知》(德政发〔2022〕14号)规定,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不超过1万元。

  聊城市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质量发展和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字〔2021〕11号)规定,对承担国家、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滨州市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市监发〔2023〕1号)规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按照规范程序制定并发布2项以上团体标准,经过一年以上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的社会团体,给予最高3万元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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