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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鼓励到监管,让团体标准更加权威和严谨

发布时间:2024-08-22 | 来源:标准那些事 | 作者:
   国家对团体标准组织单位的考核及团体标准的监管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旨在确保团体标准的质量、规范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对这两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一、国家对团体标准组织单位的考核

  国家对团体标准组织单位的考核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来进行。以《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例,该体系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用于引导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

  《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共设置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1项、三级指标59项,其中包含关于收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18项基本条件。

  依据《指标体系》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满分100分。为便于分类分级管理,评价结果95分以上为三星级,85分以上为二星级,70分以上为一星级。

  考核要求:

  团体标准组织应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并于规定时间内(如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我评价,并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评价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新成立的团体标准组织也需在规定时间内(如团体标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我评价并公开结果。

  未达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积极对照《指标体系》进行改进,或与有能力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二、国家对团体标准的监管

  国家对团体标准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引导:

  通过《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要求,保障团体标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监管:

  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加强对团体标准组织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和改进。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要求团体标准组织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评价结果和相关信息,提高团体标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联合监管与多方参与:

  鼓励多方监管主体共同参与团体标准的监管工作,形成政府、社会团体、企业、消费者等多方协同监管的格局。

  合理利用信息网络、市场认可等监管工具,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信用监管与激励约束:

  强化信用监管,对团体标准组织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表现优秀的团体标准组织给予激励和支持,如政策倾斜、资金补助等;对违规违法的团体标准组织依法进行惩处。

  国家对团体标准组织单位的考核及团体标准的监管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过程,旨在通过科学有效的考核和监管机制,促进团体标准的规范优质发展,提升我国标准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参考:

  1.国务院部门文件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团体标准将助力《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2024—2025年)实施

  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6.关于征集2024年度团体标准项目的通知

  7.国标委等十七部门意见:推动将团体标准作为科研项目成果重要考核指标,鼓励在职称评定中增加团体标准评分权重,鼓励建立相关融资增信制度

  8.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9.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考核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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