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制定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原创性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团体标准以推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含新方法、新服务等)的市场发展和应用为目的,是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市场发展的标准。
二、先进性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研究科学技术成果和总结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团体标准是满足新技术和新产品发展所需标准空缺的需要而制定的标准,体现了对领先、新颖、新兴技术发展渴望的支持。因此,团体标准的功能和性能指标应优于或高于同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是以指标先进的标准填补该类标准的空白,代表同类、同期标准的先进水平。
三、专业性
制定团体标准是为了满足特定专业和领域的技术与产品发展及进入市场的需要,因此它有明显的专业针对性。
四、公利性
团体标准是为了获得共同利益才制定的特定技术专业群体的标准,是特定技术专业群体共同贡献、利益共享、协调一致的标准产物。团体标准的参与各方拥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决权,如果团体标准的建立没有基于共同利益,就很难被通过,也不符合团体标准建立的原则。因此,团体标准具有利益共同性(共利性)的特点。
五、延升性
随着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广,其所规定的技术和产品的应用范围会不断扩大,扩大的范围与团体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可扩展性密切相关,应用扩展潜质越好的团体标准,其扩展性越好。这种扩展会使标准的适用范围从特定的团体领域扩展到地方、行业、国家,甚至扩展到国际,这是团体标准延升性中“延”的性质。团体标准适用范围扩展的结果,可使其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甚至是国际标准,这是团体标准延升性中“升”的性质。
六、市场性
团体标准是服务于市场需要所产生的标准,具有明显的市场性。团体标准市场性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团体标准是为市场需要而制定的;
二是团体标准的有用性是通过市场检验的;
三是团体标准的存在期是由市场决定的。
团体标准是否需要制定由市场需求选择;团体标准是否有用由市场说了算;团体标准是否需要保留由市场决定,市场对团体标准进行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