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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的相关问答集锦

发布时间:2024-10-12 | 来源:标象限标准化研究 | 作者:
   1、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参与我国团体标准化工作?与国内企业有何不同?

  2017年11月,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出台《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团体标准化工作,可根据社会团体的实际,参照适用该意见。

       2、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化工作主要内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他团体标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本社会团体的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2)组织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实施;

  (3)与相关社会团体发布的标准及国家、行业标准等进行协调;

  (4)推动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化工作;

  (5)推动团体标准的国际化;

  (6)在标准化方面提供服务。

  3、团体标准参与起草的单位至少为几个?

  当前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数量进行规定,建议由多个单位参与起草。

  4、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为多长时间

  标准的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如果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可结合政策导向、行业发展、技术进步、社会需求等因素开展复审工作。

  5、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来源

  团体标准的经费来源主要为本社会团体的标准专项经费、赞助、集资,或对团体标准使用者以不同的形式收取包括培训、资料、文本等在内的经费。

  为鼓励和支持团体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政府部门可对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给予经费等支持政策。

  6、团体标准发布流程

  团体标准发布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1)社会团体标准化决策机构审批;

  (2)发放团体标准编号;

  (3)发布团体标准公告;

  (4)在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标准的有关信息;

  (5)团体标准出版发行;

  (6)团体标准项目资料归档完毕。

  7、团体标准发布公告主要内容

  团体标准发布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团体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实施日期、社会团体名称、发布日期;社会团体可自愿选择是否随附发布公告/通知(红头文件)、团体标准全文/主要技术内容。

  8、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规定,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通过良好行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名单,可以树立标杆,激励社会团体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

  9、团体标准可以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规定,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对于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鼓励转化为国家标准。

  10、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机构

  主要包括国际标准组织、区域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机构和世界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标准化组织或机构。

  (1)国际标准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ISO承认的其他国际标准组织。

  (2)区域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ACEA)、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等。

  (3)国家标准化机构:美国标准学会(ANSI)、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英国标准学会(BSI)、德国标准化学会(DIN)等。

  (4)世界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标准化组织或机构: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美国石油学会(API)、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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